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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額度是多少

發(fā)布時間:2024-08-26 14:04:22 來源:互聯(lián)網 分類:房屋買賣知識

文章摘要: 合同違約金是由雙方自行商議后確定的,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違約金的標準。但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于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高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

合同違約金是由雙方自行商議后確定的,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違約金的標準。但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于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高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同樣的,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于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合同違約金額度是多少

合同法對違約金的相關規(guī)定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高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要準確適用該條,關鍵在于準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屬于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于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guī)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另外合同法解釋二還有規(guī)定,條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高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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