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婚前房產加名字離婚后能分房產,婚前購買的商品房依法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視為夫妻一方對配偶的贈與,該商品房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如果一旦離婚,配偶可以分到應得的那一部分。如果在加名字的時候約定雙方共有份額的話,分
婚前房產加名字離婚后能分房產,婚前購買的商品房依法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視為夫妻一方對配偶的贈與,該商品房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如果一旦離婚,配偶可以分到應得的那一部分。如果在加名字的時候約定雙方共有份額的話,分配按照約定份額分割,如果沒有約定份額的話,通常是按平分,具體以雙方商議為準。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住房,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住房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住房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住房,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住房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住房,住房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住房上,這些住房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住房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住房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住房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xiàn)象,以前爭議較大,現(xiàn)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民法典》(2021.1.1生效)基本原則,這一類的住房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住房,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住房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住房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xiàn)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xiàn)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于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住房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住房的一方單獨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住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住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雖然住房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住房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既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明。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對住房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債權人另案起訴。
(六)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對該住房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住房進行分割。
(七)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住房如何分割?
這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xiàn)象,特別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于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住房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可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房產加名字離婚后能分房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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