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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浦區(qū)經濟適用房政策

發(fā)布時間:2023-06-04 00:10:08 來源:互聯(lián)網 分類:房產常見問題

文章摘要: 一、優(yōu)惠政策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享受以下優(yōu)惠政策:(1)建設用地的供應方式采取行政劃撥;(2)免收建設中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與政府性基金;(3)建設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4)按照規(guī)定不宜建設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設費;(5)按照規(guī)定申請經

楊浦區(qū)經濟適用房政策

一、優(yōu)惠政策

  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享受以下優(yōu)惠政策:

  (1)建設用地的供應方式采取行政劃撥;

  (2)免收建設中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與政府性基金;

  (3)建設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4)按照規(guī)定不宜建設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設費;

  (5)按照規(guī)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貸款,取得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可以用于貸款抵押;

  (6)按照規(guī)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7)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優(yōu)惠政策。

  2、(繳費登記卡)

  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保障機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繳費登記卡。有關單位向建設單位收費時,必須在繳費登記卡上如實填寫信息,并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收費。價格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jiān)督檢驗。

  3、(價格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結算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住房保障機構應當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在綜合考慮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的基礎上,制訂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價格評定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結算價格為基礎,兼顧相鄰區(qū)域、地段內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價格平衡等因素,由組織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擬訂;經濟適用住房基準租金和浮動幅度,由組織出租經濟適用住房的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參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擬訂。擬訂的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基準租金和浮動幅度,經區(qū)(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區(qū)(縣)政府批準,并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局備案。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局應當加強指導,做好價格協(xié)調平衡工作。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不得高于銷售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經濟適用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基準租金及上浮幅度。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

  4、(收購)

  經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后滿一年尚未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項目協(xié)議書約定由住房保障機構收購,繼續(xù)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

  1、(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zhèn)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zhèn)常業(yè)主口達到規(guī)定年限,且戶口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qū)(縣)達到規(guī)定年限;

  (三)住房面積低于規(guī)定限額;

  (四)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guī)定限額;

  (五)在提出申請前的規(guī)定年限內,任何成員未發(fā)生過住房交易行為;

  (六)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單身人士,可以申請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鎮(zhèn)常業(yè)主口達到規(guī)定年限,且戶口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qū)(縣)達到規(guī)定年限;

  (二)年齡符合規(guī)定標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住房面積低于規(guī)定限額;

  (五)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guī)定限額;

  (六)在提出申請前的規(guī)定年限內,未發(fā)生過住房交易行為;

  (七)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條件,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2、(申請人及申請程序)

  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口、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并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3、(審核)

  經濟適用住房的審核,實行“兩級審核、兩次公示”。

  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初審,其中,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由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核查,住房狀況由住房管理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核查。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報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

  經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以戶為單位(以下簡稱申請戶)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明,并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4、(建立輪候名冊)

  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結合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情況,采用公開搖號方式對在規(guī)定時限內登記的申請戶進行排序,并建立輪候名冊。

  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在輪候選房前應當對已登記的申請戶進行隨機抽查和定期核查,發(fā)現(xiàn)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取消其登記資格。

  經登記的申請戶,在輪候選房前申請資料填報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報告。

  5、(供應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城鎮(zhèn)居民家庭住房困難面積標準與申請家庭原有住房面積之間的差額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供應標準,審核批準申請戶購買或者租賃相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經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戶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機構按照合理價格收購的,可以適當提高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

  6、(供應程序)

  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發(fā)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信息。

  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根據房源類型和輪候次序,分期分批通過搖號等方式組織申請戶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戶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先與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簽訂選房確認書,然后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或者《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

  7、(合同文本)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合同的書面形式使用統(tǒng)一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其主要內容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處分、回購、收回及違約責任等。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局、市工商局制訂。

  8、(輪候序號的調整)

  申請戶因當期供應房源的套數(shù)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其輪候序號排列在下期房源供應的輪候序號之前。

  申請戶在當期房源供應的規(guī)定期限內不簽訂選房確認書,或者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選房權利,其輪候序號排列在屆時已登記的申請戶之后;兩次放棄選房權利的,5年內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9、(房地產權利人和承租人的確定)

  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可以商議確定房地產權利人。經商議一致,由部分申請人作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的,全體申請人應當形成書面意思表示,并將房地產權利人以外的申請人明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申請人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單身人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房地產權利人。

  家庭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申請人為承租人;單身人士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承租人。

  10、(購房優(yōu)惠政策)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照規(guī)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或者商業(yè)性購房貸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照規(guī)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11、(租金的支付)

  承租人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余額用于支付租金。

  12、(租售轉化)

  經批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戶,可以在簽訂《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時,向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申請采取租售轉化方式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經批準的,承租人在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總價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購房款后,可以按照該經濟適用住房原銷售價格,在規(guī)定期限內予以購買。購房款付清前,承租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租金。

  13、(房地產登記)

  《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簽訂后,房地產權利人持選房確認書、身份證明等材料,到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經審核準予登記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房地產權證上注明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證號碼、產權份額,并注記“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5年內不得轉讓或者出租”。

  《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租賃合同登記。經濟適用住房租售轉化家庭在支付全部住房價款后,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辦理房地產登記。

  14、(與廉租住房政策的銜接)

  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屬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入住通知送達后三個月屆滿之日起,停止發(fā)放租金補貼、收回配租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1、(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其產權份額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價格占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在《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中約定,并在房地產登記信息中予以載明。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住房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2、(經濟適用住房的回購)

  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購買其他住房的,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原批準購買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以下簡稱原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但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單身人士購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3、(經濟適用住房的轉讓)

  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后,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單身人士購房的除外),并征詢原住房保障機構的意見。原住房保障機構可以行使回購權,回購價格按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確定;原住房保障機構決定不予回購的,房地產權利人方可向他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向他人轉讓后,轉為商品住房。

  按照前款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由原住房保障機構回購或者向他人轉讓的,房地產權利人按照其擁有的有限產權份額獲得總價款的相應部分,其余部分上繳原住房保障機構所在區(qū)(縣)的財政部門。

  4、(禁止再次申請)

  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本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被回購或者轉讓的,原房地產權利人及其同住人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5、(經濟適用住房的繼承)

  經濟適用住房依法發(fā)生繼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依據本試行辦法、《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等法律文件所確定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不變。

  6、(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住房的維修資金應當按照本市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

  7、(物業(yè)服務費)

  經濟適用住房的前期物業(yè)服務,由建設單位采取招投標方式挑選物業(yè)服務公司,按照約定提供物業(yè)服務。

  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前期物業(yè)服務收費,按照本市住宅物業(yè)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業(yè)主大會成立后,由業(yè)主大會與物業(yè)服務公司商議確定物業(yè)服務收費標準。

  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yè)服務收費執(zhí)行所在住宅小區(qū)的物業(yè)服務費標準。

四、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管理

  1、(權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租、出借,或者改變住房使用性質。

  2、(違反租賃合同行為的處理)

  承租經濟適用住房期間,承租人違反《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約定使用承租住房,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取消其租賃資格;原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3、(續(xù)租)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承租人可以向原批準其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申請續(xù)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續(xù)簽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賃合同期限內購買其他住房的,租賃合同到期終止。

  4、(維修資金和物業(yè)服務費)

  經濟適用住房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支付維修資金和物業(yè)服務費。

五、監(jiān)督管理

  1、(行政監(jiān)督)

  市住房保障機構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檔案和住房需求檔案實行備案抽查制度。抽查發(fā)現(xiàn)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由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作出相應處理。

  市和區(qū)(縣)的住房管理、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國土、財政、稅務、民政及監(jiān)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審批、供應、售后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2、(社會監(jiān)督)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申請審核、供應、售后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公民、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監(jiān)督。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違紀違法行為,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3、(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申請審核、供應、售后和租后管理過程當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住房保障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申請人弄虛作假的處理)

  當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口、人口、收入、住房和財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規(guī)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lián)合征信系統(tǒng),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當事人已取得的申請資格應當取消,并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當事人已騙取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5、(出具虛假證明主體的處理)

  個人或者單位為他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個人或單位的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規(guī)定納入上海市個人或者公司信用聯(lián)合征信系統(tǒng),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6、(登記限制)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擅自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的承租人違反《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擅自轉讓和抵押原有住房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楊浦區(qū)經濟適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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