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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還貸款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發(fā)布時間:2025-05-15 23:24:03 來源:互聯(lián)網 分類:房產常見問題

文章摘要: 探討婚前房產婚后共同還貸的性質及離婚時房產分割原則,包括不同情況下的產權歸屬與補償機制。新規(guī)定,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也就是房子的升值部分也跟你無關,只能得到自己還貸款的一部

探討婚前房產婚后共同還貸的性質及離婚時房產分割原則,包括不同情況下的產權歸屬與補償機制。

新規(guī)定,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也就是房子的升值部分也跟你無關,只能得到自己還貸款的一部分和還貸部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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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婚后共同還貸是什么性質

一、根據(jù)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可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對于婚后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住房產權,離婚后住房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住房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住房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住房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住房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住房,離婚后住房的分割

雖然住房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住房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住房,離婚后住房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住房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住房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住房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住房的分割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住房有爭議且商議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住房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住房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住房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住房;(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住房,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住房,子女離婚后,住房的分割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jù)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住房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住房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住房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jù)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住房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住房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住房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可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可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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