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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住房居住權有什么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4-11-12 01:28:18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分類:房屋買賣知識

文章摘要: 民法典對住房居住權有以下規(guī)定:1、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

民法典對住房居住權有以下規(guī)定:

1、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3、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zhuǎn)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民法典對住房居住權有什么規(guī)定

有居住權的房子能出售嗎

設立了居住權的住房進行買賣的,出售人要向買受人說明設立了居住權,如果沒有說明,造成買受人購買住房后無法居住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可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可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nèi)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怎么寫住房買賣協(xié)議:

1、當事人:住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為住房出賣人和住房買受人。

2、住房的基本情況:包括住房所在的建筑物的坐落、住房的樓層、朝向、住房質(zhì)量等等。

3、價格條款。:應有細項約束發(fā)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

4、住房交付:交付的時間、條件(前提)、遲延交付的責任。

5、所有權證的取得:包括取得時間、違約責任、辦證費用的負擔。

6、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情況的約定。

7、違約責任:包括出賣人逾期交付住房應負的責任,或不可或不履行交付住房應負的責任;買受人逾期付款應負的責任,以及毀約不買應負的責任等。

8、爭議的解決: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在糾紛發(fā)生時挑選糾紛解決的方法,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交仲裁機構解決。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民法典對住房居住權有什么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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