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文聚焦夫妻共同債務及離婚時的擔保處理,探討夫妻因共同生活及法定義務所負債務的性質,夫妻作為擔保人時的責任劃分,以及成為擔保人所需滿足的條件,涵蓋法律依據與實際操作指南。可以,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履行法
本文聚焦夫妻共同債務及離婚時的擔保處理,探討夫妻因共同生活及法定義務所負債務的性質,夫妻作為擔保人時的責任劃分,以及成為擔保人所需滿足的條件,涵蓋法律依據與實際操作指南。
可以,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y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當中所負的債務。
按實際情況,對于夫妻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于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于其他法律規(guī)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銀行要求辦理,各銀行要求不一樣。但作為擔保人基本條件是擔保人需要有提供擔保的能力(財產、信用)。
(1)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zhèn)常業(yè)主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對首付款的要求,銀行間有些許差異。
(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guī)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6)具有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
(7)貸款人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夫妻一人擔保能執(zhí)行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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