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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房產糾紛怎么解決

發(fā)布時間:2024-11-27 22:55:24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分類:房產常見問題

文章摘要: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商議,排除爭端,達成和解。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fā)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商議,排除爭端,達成和解。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fā)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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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多久就判了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綜合以上條款,一般時限為六個月,結批準還可延長六個月,如果仍需延長的需上級法院批準。開庭后當庭宣判的應當于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要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離婚財產分割執(zhí)行時間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guī)定,即“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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